2.国家三包法最新规定退换货
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哪些规定
4.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年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新三包法规定 部分商品退换货条件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该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商业、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并由上述部门发布。 第三条 目录中所列商品实行销售者负责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商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目录商品三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无法保证三包规定实施,不得销售目录所列商品; (二)保持商品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法定标识要求的商品不得销售; (四)商品出售时,应检验、调试,介绍使用和维护知识、三包途径及修理单位,并出具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维修服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信誉,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和元器件;认真记录维修情况,保证维修后商品能正常使用天以上; (三)保证维修费用和零配件全部用于维修;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维修错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关于维修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如生产者指定或自行设立修理单位,应随产品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名单、地址、联系电话; (二)向负责维修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维修技术资料、合格零配件,负责培训,并提供维修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配件待修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维修、更换、退货。 第九条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维修。退货时,销售者应一次性退还货款,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条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维修。更换时,销售者应免费提供同型号、同规格商品,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应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退货,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维修状况单中注明,销售者凭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处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期超过日的,修理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如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如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维修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四条 更换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修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销售者应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导致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维修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商品,修理者应提供合理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或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收费维修: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二)非承担三包维修者拆动造成损坏;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维修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 第十八条 维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维修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维修的预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维修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协议一次性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指定维修者的,其维修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维修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自行设立维修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国家三包法最新规定退换货
国家新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日”规定和“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年8月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年8月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一、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 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 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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