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我国相关行政管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具备哪些防疫条件
3.无害化无害化-对策措施
常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法
农业农村部严格管控病死猪处理:确保食品安全与环保 随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实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已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年以来,非洲猪瘟和猪病的频繁发生,引发了消费者对猪肉安全的担忧,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再次凸显。 五种主流处理方法应对挑战 根据农业部的技术规范,目前业内广泛采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手段包括:深埋法: 作为传统方法,深埋是首选。选择地势高且下风向的掩埋地点,确保与公共区域保持一定距离,坑底需防渗防漏,使用生石灰作为消毒剂,严格控制掩埋深度和覆盖土层,确保环境卫生。
焚烧法: 高温焚烧技术通过氧化燃烧,采用封闭运输方式,避免污染环境,但需确保尸体封闭处理以防污染。
化尸池法: 猪场内的水泥池子,病死猪与胎衣胎盘混合,石灰或烧碱有助于尸体自然分解,池子设计需考虑密封或开放性。
高温处理法: 少见于大规模猪场,但小型猪场可采用,通过高温锅或大铁锅进行煮沸消毒。
生物发酵法: 通过微生物发酵,实现尸体的高效分解和资源化利用,新牧源HTS无害化处理系统采用此法,环保且经济。
新牧源HTS系统尤为值得关注,它采用生物发酵技术,通过破碎、发酵、杀菌、除臭和干燥五大步骤,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产物转化为有机肥料,既解决了环保问题,又实现了资源循环利用。 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和影响 无论是哪种方法,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都关乎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对保障消费者的餐桌安全至关重要。同时,它也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减少了病原体的传播,减轻了猪场的环保压力,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总结来说,随着法规的严格执行和科技的进步,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不仅是一项技术任务,更是对社会和环境负责任的表现。猪企和猪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这一关键环节的合规进行。根据我国相关行政管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具备哪些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处理场所的安全性和处理过程的规范性,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
在选址和布局上,这些严格的条件是为了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潜在威胁。通过合理布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扩散,保护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在设施设备方面,机动消毒设备和专用密闭车辆的配备,确保了处理过程中的消毒和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理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备,则确保了处理后的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可控。这些措施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护体系,有效保障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处理。
总之,严格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配备和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条件。这些条件不仅保护了处理场所周边的环境和居民健康,也确保了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保障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
无害化无害化-对策措施
无害化处理措施
(一)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规模、投资和政策措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通过预处理实现水份和有机物的减量,并通过分类、分捡、分选等回收利用垃圾中各种有用物质,减少垃圾最终处置量。在经济发达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将逐步向资源化方向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达到无害化的要求。各城市政府需组织编制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资金投入,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需加大投入,垃圾处理设施运营需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解决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国家利用中央资金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等,符合国情的先进处理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善,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城市政府需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吸引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
(三)组织技术开发、示范,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重点研究垃圾综合处理技术路线、垃圾分捡和预处理工艺技术,充分回收生活垃圾中的可用资源,减少最终处置量。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示范工程,解决垃圾填埋工艺中高性能防渗膜、压实机、渗滤液处理及沼气发电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品)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问题,提高填埋场防渗能力和渗滤液处理比例,有效防止填埋工艺对地下水的二次污染。完善垃圾焚烧工艺中炉排炉液压控制技术和炉排生产技术的示范,加大垃圾焚烧工艺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开发,确保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在有条件地区加大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推广力度。解决垃圾生化堆肥无害化处理技术示范中的堆肥恶臭和垃圾肥料的质量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垃圾肥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推广垃圾肥料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和速生林生长。
(四)完善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在环卫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房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达到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垃圾处理收费优先用于现有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现有处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管,其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应向市民公告。
(五)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对环卫体制改革的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各地需认真执行国务院同意我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要求,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在改制过程中,财税部门需研究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垃圾处理企业实行低税赋、零规费的相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需研究制定环卫工人提前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完成环卫体制改革的城市需全面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运营机制。
(六)完善法规、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尽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建设部需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市场化运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需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制定建设项目监管、验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和垃圾处理无害化要求,确保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环保部门需制定符合国情的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