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北京俊星环保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私改供热管道怎么处罚(私改供热管道怎么处罚公司)的问题,以下是北京俊星环保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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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粗供热管道怎么处罚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普法网知:私自更改供暖主管道,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供热管道又称热力管网,是指从一些供热中心向建筑传输热力的供热管道。
二、私接供热管道怎么处罚
1、偷接热力管道偷热力,如果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偷接暖气的处罚规定:偷接暖气属于盗窃热力资源;达到一定的数额,是要追究盗窃的刑事责任。
热力管道是需要由热力提供的公司指派专业的人员来安装的,任何没有缴纳采暖费用的公民,不得私自实施热力管道的安装行为,否则一旦私接的行为被发现,私接管道者有可能会被按照偷盗罪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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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电话三、擅自改装供暖管道,物业有权罚款么?
会被物业公司罚款,会被物业公司列入不守信用用户,物业公司可按照《治安处罚法》标准报案,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以辽宁省为例: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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