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俊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1355237384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问答资讯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

时间:2025-04-30 12:31:03 作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 点击:

北京俊星环保给大家介绍一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是怎样施工方案与技巧,解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的问题,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
近日,新余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资质承包清淤工程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在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作业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接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两江黑臭水体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地集团项目部)负责作业的新余市“两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中贯早江赣西东大道箱涵清淤工程。 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接到中地集团项目部允许开工的通知后,通过严某招收无相关资质并且均已超过周岁的李某、李某某、傅某某、施某某等五名工人临时组建作业队伍,在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配备救生衣、防护网、安全绳等应急救援物品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安排罗某某带领工人违规进行井下箱涵清淤作业。 年3月日时许,罗某某带领李某、李某某、傅某某、施某

检测生活废水下水道

某由本市赣西大道与长青北路交叉路口往东约西米出入井进入箱涵进行清淤过程中,因短时强降雨引发箱涵急流涨水

窨井管道清运

清理室内马桶

造成李某、李某某、傅某某三人被箱涵内急流冲走并最终溺亡的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罗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   

以上是北京俊星环保公司提供的一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分享了这些知识,是希望能给正在为这些而烦恼的朋友们带来一些方便,让生活更加的美好,可以提前意识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箱涵清淤)做好准备工作能为你省去很多麻烦。


施工案例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24:00

选择下列服务马上在线沟通:

客服
热线

13552373845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