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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八大处化粪池清理(石景山八大处公园开门了吗)

时间:2023-04-11

本文目录一览:

石景山区八大处化粪池清理(石景山八大处公园开门了吗)

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案宣判,《民法典》在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民法典出台之后,石景山法院对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石景山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1、案件经过如下:

年3月,原告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案涉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 案发之后,原告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过海淀法院的调查,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且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因此原告到石景山法院对北京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2、裁判结果如下:

经法院调查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即位于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案涉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此外,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案件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 .元。

3、民法典的影响。

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为解决现实中因建筑物、构建物塌陷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塌陷责任,可以说民法典对本案的判决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一案,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年1月4日,北京法院针对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的案件进行正式宣判。这起事故发生在年3月份,杨女士的儿子李甲在等待他的女友使用涉案的厕所时,因为这个厕所的出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发生了断裂,该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

在这件事故发生后,因为这个厕所以及化粪池处在石景山区和海淀区的交界处。 杨女士及其丈夫曾向海淀法院案对涉事的相关单位提起了多次诉讼,但是经过海淀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不在相关单位的土地权限范围之内。

此后杨女士根据海淀法院的结果认为该厕所及化粪池的土地权限范围属于石景区。而且都在北京某公司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杨女士及其丈夫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该公司,让该公司赔偿其恶相关费用。而被告的公司却声称,自己并不是涉案厕所及化粪池的所有者,因此未构成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的行为。同时,死者李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是自己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该公司申请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石景山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情况,可以证明涉案厕所以及化粪池属于被告公司的土地权限范围。因此,该法院认为被告应该对其权限范围内的涉案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之职责。而且被告公司不能证明它已经对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做到修理以及维护等义务,所以该法院认定该公司应该对李某跌落化粪池身亡这一事件负责。被告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该对自身的安全负责,他也应该对其损害自身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杨女士的损失共计.元。

小编认为该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的悲剧也告诉我们,在外面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坚决不靠近安全设施不达标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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