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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井盖更换安全防护措施_市政井盖更换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4-09-30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有没有那个规范规定快车道上检查井井盖必须采用防沉降井盖?
3.6岁男童坠井不幸身亡,究竟该如何预防“井盖吃人”事故的发生?
4.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5.为了避免井盖被盗现象的发生,一般会采取什么方法?
6.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养护与维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井盖更换安全防护措施_市政井盖更换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管线井盖,包括城市排水、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网络、环卫、交警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和沟渠盖板。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井盖的管理。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地下管线井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新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应当采用复合材料制作。

       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下管线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地下管线井盖和基座应当标明其行业标志和联系电话。不同类别的井盖不得相互混用。第六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线井盖,制止损毁、破坏地下管线井盖行为的义务。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报告。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开通小时地下管线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并配备联络人员。第八条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地下管线井盖实行定期巡查。

       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属地下管线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定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无法即时复盖或缺损井盖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

       对一时难以确定产权单位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在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范围内,应当由当地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代为处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井盖。

       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旧井盖。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更换。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拆毁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收购废旧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盗窃、破坏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没有那个规范规定快车道上检查井井盖必须采用防沉降井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地下设施日益增多,其检查井(含排水井)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这小小的井盖,它在管理上之难却一直困扰着全国各地市政部门。自从年7月1日《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市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井盖管理上动脑筋,同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缺乏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支持,井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调查中,我们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井盖产权复杂,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通常我们在道路和人行道上所看到的井盖,涉及到市政、排水、供水、煤气、电信、电力、公安交通……等管线业主单位。由于产权复杂、管理多头,养护与维修就很难到位。

       二是缺损无法及时修复。由于对盗窃井盖行为未能科学地定罪定刑,即使盗窃者被抓住,但往往因为案件标的不高而让有关部门无法立案治罪,这是井盖长期失窃而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对此,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项行动,但时至今日,井盖缺损的现象仍不少见。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随意抽查那一个路段,都能找到三几处井盖缺损的地方。象广园快速这些道路,车行道上的井盖被盗也时有发生,这给飞速行驶的车辆带来不少的安全隐患。

       三是性能规格已大多不适用。传统的铸铁井盖不仅制作成本高(每件约元);而且容易被盗。另外,由于井盖产权单位多,各施各法,没有统一规格,只有业主单位才能补缺。而业主单位是谁老百姓不容易分清,因此,即使想报修补缺也不知向谁报。假如统一规格,维护就容易多了。

       四是井盖设置不合理。不少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并非设在车道中间,而是在机动车必须碾过的轮辙上。加上预制井防沉降和井盖防跳动、防意外开启功能差,因而机动车(尤其是重型车)一碾过,必然发出“哐啷”的响声,噪音日夜不停地滋扰着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五是长期监管不到位。由于井盖的业主单位多,而政府相关部门又未能有效地实行统一监管。因而与井盖有关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解决,“马路陷阱”、“马路杀手”的骂名仍在市民中广为流传。

       小小的井盖,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与市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秩序紧密相连。国内不少省市对井盖加以立法管理。年5月,就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稿正由市政部门起草;翌年8月,有关资料显示,相关部门也有《广州市井盖管理办法》的立法意向。可时至今日,我们仍未见到相关法规出台,井盖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仍在天天发生。

       为了实现井盖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我们必须加强井盖管理的法规建设,基于目前井盖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1、法规应明确井盖的管理权属。《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号])规定,城市维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年8月1日起,市政设施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全权负责。这种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权属下放各区的做法值得肯定,因此,必须把这一规定通过法规的条文加以明确,以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现象。

       同时,法规必须明确规定各区的建设和市政部门应成立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责权范围,配备专业巡查执法队伍和车辆,加强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尤其是井盖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2、法规应明确规定缺损井盖的补缺时限。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道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这一条款行文实有不严谨之处,一是此规定容易引人误解,“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那么,不“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就可以延缓二是“在接报后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的规定,显然不适用。殊不知这“小时”,这些“马路陷阱”将会给车辆和行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新法规应明确规定,建设和市政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意外开启等问题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现场通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必须在接报之后2小时内予以补缺或维护。不及时补缺和维护的井盖权属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法规应明确规定,井盖的业主单位按井盖的拥有量向各区建设和市政部门缴纳管理费用。建设和市政部门应设置报修、举报专线,并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市民共同参与井盖的监督管理。

       4、法规应明确规定,今后在新建、道路改建中井盖的设计、施工、验收要求,除规定井盖必须采用不可回收材料制作外,对井盖的防沉降、防盗、防跳动功能也应提出具体的设计要求;并明确标注井盖权属单位名称及标志。新建道路的车行道要尽可能减少检查井的设置,无法避免的检查井应设置在车行道中间位置。否则,建设部门不批准施工。

       5、法律责任。面对长期以来井盖丢失的情况,提高违法成本是治本的思路。检查井(含雨水收集口)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应属交通设施,关乎车辆与行人的安全,故此,盗窃井盖案件以标的治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而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量井盖丢失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交通设施定罪定刑。而对于收购井盖的单位或个人,更应该是销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数罪并罚。

6岁男童坠井不幸身亡,究竟该如何预防“井盖吃人”事故的发生?

       6岁男童坠井不幸身亡,究竟该如何预防“井盖吃人”事故的发生?

       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文明,井盖是下水道与城市地面连接点,关乎城市安全、市民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说,井盖安全就是城市安全,这一点毫不夸张。井盖防护当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政策或者法规,必须责任到人、失责必究。

       井盖虽小,但事关群众利益就无小事,客观来说,对于某些地方的井盖管理部门而言,要彻底解决井盖安全隐患的问题确实不易,首先就必须要得到人财物的支持。因此,要想根治这一问题,就必须推动部门联动,交通、财政、宣传等部门要联起手来,形成工作合力。交通部门要主动担起日常维护、监督管理责任,安排专人员适时检查,发现井盖损毁、丢失要及时维修、更换。财政部门要加强维护、更换等资金支持保障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治理工作氛围,确保民众“脚下安全”无忧。

       各地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井盖管理体系,对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日常贯彻实施,比如:平时的管护归口在哪?日常巡查多久一次?是否需要再设置防护网?雨季排水打开时,谁打开谁负责,打开后应在旁盯守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偷盗或者擅自挪移井盖应直接入刑从重处罚;建立发现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发现有井盖缺失、位移属实的,可以给予相应奖励;可以研究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强对井盖的技术监控,方便维护保养的巡查等等。只有建立一整套管理体系,有规章可循、有预案可循,才不至于突发情况下出现失管现象,才能避免井盖“吃人”现象的频发。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我市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第四条 统筹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牵头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本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协调、督促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井盖监督管理部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第五条 行业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井盖、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电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交安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履行住宅小区内井盖的管理职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井盖产品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井盖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井盖权属单位与使用人对井盖管理维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内的井盖管理维护责任。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第七条 经费保障

       井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所需要经费,纳入市和区(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技术标准

       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上的井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盖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

       (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已建成的井盖不具备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的,在井盖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井盖。

       (三)井盖表面应当标明井盖类别、承载等级、尺寸、厂商标志、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标志。第九条 施工规范

       井盖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井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第十条 井盖质量

       禁止在井盖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十一条 日常管护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健全井盖档案,在井盖及井壁上标明权属单位、****或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权属识别。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井盖权属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实施维护作业前,应当将维护作业时间、地点等告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检查井废弃、停止使用的,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确保通行安全。

为了避免井盖被盗现象的发生,一般会采取什么方法?

       第一种,机械防盗。对于铸铁井盖,无论有没有防盗锁,都可以在检修口的盖子上安装机械防盗锁。这样的话,只有特定的工具才能打开检修口的井盖,这个防盗方法非常方便实用,成本也便宜。

       第二种,井盖自身防盗。井盖加装金属链,从内部将井环和铸铁检查井盖一体化,主要的防盗方法仍然是设备的弹簧井盖,装完后可以自主发挥防护效果,不用特殊工具也可以打开井盖。

       第三种是使用五防铸铁井盖,选用井盖和井圈一体设计,旋转式设备锁具,起到防盗效果。比如湖南甄金的球墨铸铁井盖,就是将井盖内壁端的开口环通过井座固定轴与井盖连接,另一端内壁销体固定,并采用暗锁,安全可靠。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养护与维修

       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发现城市道路损坏和排水设施堵塞、渗漏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

       第十六条 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投资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市政设施又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第十七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需要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紧急抢修的,可以边抢修边知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在主干道上养护维修作业,一般应在夜间进行,并遵守《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的,应提前知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临时不能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大同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井盖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广播电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盖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五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第六条 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第七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八条 井盖产权单位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井盖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该产权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制止和举报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行为的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二条 碎、裂、废、旧井盖的回收,应当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指定井盖定点回收单位,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井盖上未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个井盖处以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井盖产权单位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不执行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超过小时的,处以元罚款;超过小时的,处以元罚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