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利河道清淤规范
3.河道疏浚规范
4.河道清淤底泥处置规范
5.关于河道清淤的标准
河道清淤泥到底是从上游还是下下游有施工规范吗
施工顺序按照顺河流方向,自上而下施工,具体施工步骤如下:
(1)机械准备:泥浆泵浮筒1.8m×1.6m两只。首先将浮筒放入河道中,河道清淤公司连接为整体后将其固定在河岸边沿。再将泥浆泵上至浮筒上,边接好电源线及排泥管线,将排泥管铺设至指定的清淤物堆积塘内。
(2)河道清淤按照自上游至下游的顺序施工。
(3)泥浆泵浮筒清淤施工时,在河道两岸设置多处卷扬机,对泥浆泵清淤设备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移动。
(4)首先进行河道上游的淤泥清理。河道现状长度在米左右,施工时泥浆泵不能一次将河道内的淤泥吹至指定堆积塘内,同时指定堆积塘的高度比清淤范围内的平面高出6m左右,故要在管线中间每m左右增设一道加力泵,一条清淤管线必需配备2台泥浆泵才能完成清淤作业,共安排3台机组施工。
(5)清淤过程中由于河堤标高无法清楚的检测到,故需准备探杆一套,在一定区域内清淤完成后,检测人员立即用探杆检测清淤深度,避免出现漏挖或开挖深度不够的区域。
(6)施工机械配备包括:立式泥浆泵、泥浆泵浮筒、高压水泵、水龙带等。
水利河道清淤规范
常用河道清淤技术目前的河道清淤工程,大多数具有水质改善的目的,因此尚属“环保清淤”范围。另外,在工程上有“疏浚”和“清淤”两个较为接近的术语,为了区别于航道、港口等大规模疏浚工程,笔者建议将中小河道、农村河道的清、挖工程统一称为“清淤”,突出清除底泥中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河道疏浚规范
法律分析: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范围内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河道清淤疏浚物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水行政主管出具的批复方案进行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县级人民政府是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清淤疏浚物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河道清淤底泥处置规范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关于河道清淤的标准
法律分析:河道清淤一般指治理河道,属于水利工程。通过机械设备,将沉积河底的淤泥吹搅成混浊的水状,随河水流走,从而起到疏通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