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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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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是多少)

文章目录列表:

  • 污水处理厂调试费用标准是什么样的
  •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 污水处理厂调试费用标准是什么样的

     设区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按照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测算,城市污水排放量可按城市总供水量(含自备水源)的%测算。城市污水处理率小于%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在%—%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 %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确定。
      目前水平下,经测算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0.元,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 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规定和实际测算确定。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正常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要求,综合成本监审和盈利测算确定,收费年限 —年。
      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费用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同时,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自备水源用户也要缴污水处理费
      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部分特殊群体实施污水处理费减免
      另外,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号令(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
    2.总镉 0.
    3.总铬 0.
    4.六价铬 0.
    5.总砷 0.
    6.总铅 0.
    7.总镍 0.
    8.苯并(a)芘 0.
    9.总铍 0.
    .总银 0.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悬浮物(SS) 4
    .生化需氧物(BOD5) 0.5
    .化学需氧物(COD) 1
    .总有机碳(TOC) 0.
    .石油类 0.1
    .动植物油 0.
    .挥发酚 0.
    .总氰化物 0.
    .硫化物 0.
    .氨氮 0.8
    .氟化物 0.5
    .甲醛 0.
    .苯胺类 0.2
    .硝基苯类 0.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总铜 0.1
    .总锌 0.2
    .总锰 0.2
    .彩色显影剂(CD-2) 0.2
    .总磷 0.
    .元素磷(以P计) 0.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
    .乐果 0.
    .甲基对硫磷 0.
    .马拉硫磷 0.
    .对硫磷 0.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
    .三氯甲烷 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
    .四氯化碳 0.
    .三氯乙烯 0.
    .四氯乙烯 0.
    .苯 0.
    .甲苯 0.
    .乙苯 0.
    .邻—二甲苯 0.
    .对—二甲苯 0.
    .间—二甲苯 0.
    .氯苯 0.
    .邻二氯苯 0.
    .对二氯苯 0.
    .对硝基氯苯 0.
    . 2.4—二硝基氯苯 0.
    .苯酚 0.
    .间—甲酚 0.
    . 2.4—二氯酚 0.
    . 2.4.6—三氯酚 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
    .丙烯晴 0.
    .总石西 0.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 0.吨污水
    2) 1-2,- 0.吨污水
    3) 2-3,- 0.吨污水
    4) 3-4,- 0.5吨污水
    5) 4-5,9-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指大于9 ,小于等于,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头牛、头猪、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年7月1日前不收费,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元。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 = 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二氧化硫 0.
    2. 氮氧化物 0.
    3. 一氧化碳 .7
    4. 氯气 0.
    5. 氯化氢 .
    6. 氟化物 0.
    7. 氰化氢 0.
    8. 硫酸雾 0.6
    9. 铬酸物 0.
    . 汞及其化合物 0.
    . 一般性粉尘 4
    . 石棉尘 0.
    . 玻璃棉尘 2.
    . 碳黑尘 0.
    . 铅及其化合物 0.
    . 镉及其化合物 0.
    . 铍及其化合物 0.
    . 镍及其化合物 0.
    . 锡及其化合物 0.
    . 烟尘 2.
    . 苯 0.
    . 甲苯 0.
    . 二甲苯 0.
    . 苯并(a)芘 0.
    . 甲醛 0.
    . 乙醛 0.
    . 丙烯醛 0.
    . 甲醇 0.
    . 酚类 0.
    . 沥青烟 0.
    . 苯胺类 0.
    . 氯苯类 0.
    . 硝基苯 0.
    . 丙烯氢 0.
    . 氯乙烯 0.
    . 光气 0.
    . 硫化氢 0.
    . 氨 9.
    . 三甲胺 0.
    . 甲硫醇 0.
    . 甲硫醚 0.
    . 二甲二硫 0.
    . 苯乙烯
    . 二硫化碳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元、5级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元、粉煤灰元、炉渣元、煤矸石5元、尾矿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超标分贝数 9 及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说明:
    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 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参考资料:://www.china.org.cn/chinese/huanjing/.htm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枣亏册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凳宏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立方米以内,污水处理费为0.元/立方米;-立方米部分,污水处理费为空隐1.元/立方米;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处理费为1.元/立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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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号令(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
          2.总镉0.
          3.总铬0.
          4.六价铬0.
          5.总砷0.
          6.总铅0.
          7.总镍0.
          8.苯并(a)芘0.
          9.总铍0.
          .总银0.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零点七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以上就是俊星环保对于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是多少)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琉璃渠北厂检测排污池收费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