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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分析)(化粪池污水乱排哪个部门管)

时间:2023-05-12

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分析)(化粪池污水乱排哪个部门管)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分析)(化粪池污水乱排哪个部门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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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分析)(化粪池污水乱排哪个部门管)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据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污管网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项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阳台排水必须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统,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其他阳台(景观阳台、空中花园阳台及大露台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设备,阳台排水必须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统设计,明确生活排水设备位置,其排水必须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统,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四、职工食堂、营业餐厅、机械自动洗车场、医院、实验室、锅炉等水热设备房的排污管网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单独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六、工业项目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时的生产废水应按相关规定建设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八、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排污管网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后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九、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加大审查把关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损坏现有城市排水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应把本通知要求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实施。建设单位未取得市政、水务等城市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接沟(改沟)许可或专项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区城乡建委对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初步设计文件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予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案宣判,《民法典》在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民法典出台之后,石景山法院对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石景山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1、案件经过如下:

年3月,原告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案涉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 案发之后,原告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过海淀法院的调查,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且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因此原告到石景山法院对北京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2、裁判结果如下:

经法院调查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即位于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案涉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此外,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案件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 .元。

3、民法典的影响。

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为解决现实中因建筑物、构建物塌陷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塌陷责任,可以说民法典对本案的判决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场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不幸被公司副总经理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宋某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宋某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企业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但公司对职工的乙类过失应“第一次书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民事纠纷解决方法

  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大的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便利,而且没有什么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几率很低

  诉讼解决。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 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就是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客观性,而且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能够确保裁决的公正。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质,仲裁的范围有限,面相对窄。

  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排污收费制度

  对象: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例外情况是:

  (1)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即使未超过排放标准,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实行双收费;

  (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

  (四)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特殊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达标排污、已经缴纳排污费是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过错。(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为无独三)

  (五)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调解),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男子在餐馆内死亡,丧命化粪池内,家属起诉后谜团解开,发生了什么?

一般而言,案件发生的地点非常重要,这会直接影响到警方对案件的判断,影响到对案件起因的判断。这一说起案例,就产生在一个任何人都没有预料到的地方,使案例越来越难以置信。

事出有因,桂林市管理中心某宾馆餐厅内,因酒店餐厅化粪池堵塞,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是离心水泵电机出故障,无法抽到水。所以用手摇泵,刚抽了一会儿,维修人员就发现里面有一具尸体。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尸体捞起来。受害人是一个名叫庞鹏的男子,年仅多岁。一天刚到,酒店餐厅地下一层的一个水疗会所上班。

警方第一时间读取了整个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上午8点分,庞鹏出现在水疗馆收银台。这时庞博脸色非常紧张,翻看着什么,大概找了一分钟,庞鹏似乎找到了什么,急忙离去。

过了两分钟,他又出现在会馆的走廊里,当时庞鹏看上去很急,走路都是一步一跳的。在奔跑和奔跑的过程中,他突然向后看了看,仿佛有人在后面或跟着他似的。然后他又回头跑了,他又回到收款台,慢慢地在地上找东西,在桌子的下面找到同样的东西,然后又迅速地拿起东西跑了出去,第二次拿到东西后,庞鹏立刻来到化粪池那一家。

法庭对庞鹏的身体进行了鉴定,庞鹏身上没有任何伤痕,但在打捞他时,警察发现他身上有几根灰黑色的电线。该线路为化粪池马达上的电线,原来就在一只金鱼的鱼缸内,由于离心水泵常见故障,事发当天电线未插上,因此 触电身亡的几率也被排除。

庞鹏的父母得知孩子去世的消息,真像瓢泼大雨一样。更加让夫妇无法接受的是,孩子被打的地方,庞鹏夫妇怎么也不能释怀,孩子老实巴交,没听闻他和谁有仇,在事发前一天下午,她还跟孩子打电话,电话里孩子的情况一切正常,没有任何异常的迹象。

法医学鉴定对庞鹏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检验排除了致命创伤,死者庞鹏也溺水身亡。随后警方还评定,庞鹏的死因是失足落水,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 不予立案。面对这样的结果,庞鹏的爸爸妈妈无法接受,将水疗会所、还有宾馆餐厅全部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过来看,饭店餐厅和水疗馆的安全措施没有到位,才导致孩子庞鹏不小心掉进化粪池,丢弃了生命。法定赔偿各类损害五十四万元。

水疗馆和旅馆的餐厅层都感觉很不对劲,她们表示,庞鹏的死亡之谜她们也感到难以置信。既然来了,他们早就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原来化粪池并不是开放的地方,犯罪时虽然没有锁上,但有道在线门作为保护,一般有基本常识的人,是不大可能跑到那边去的。

庞鹏是早上8点多才到会馆的。会馆没有上班时间,员工们还没有上班。庞鹏在那个时候出现的,本身就很有问题。所以 水疗会所及宾馆餐厅,感觉庞鹏的死因还有很多疑问,要求进一步开展尸检,确认死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医鉴定是经过深层次验尸后得出结论的。庞鹏的尿液中,含有一种非常独特的成分,叫做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称的冰毒。案件发生之前,庞鹏吸过冰毒。之前的所有东西都能得到表达。庞鹏常常举动如此怪异,就是因为吸入了冰毒。

此后在鹏鹏的遗物中,警方还发现了吸食冰毒的专用工具,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结果。毒品的毒副作用很大,吸入后会产生幻觉,做出常人难以想象的事情。当时庞鹏很可能是刚吸完冰毒出现幻觉,太激动了,误入化粪池坠入其中,酿成此次悲剧。

法院认为,之前发生的车祸中,庞鹏吸入冰毒确实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安全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但是水疗会所与宾馆餐厅一样,都存在一定的过失。首先是水疗会所,像化粪池一样的地方,它们没有设置安全警告标志,门也没有锁上。对其管理方法、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对法律责任。饭店层面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水疗会所赔偿原告庞博父亲、母亲各项损失万余元,承担酒店餐厅及赔偿的连带责任。判决后,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驳回了对方的申诉,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个诡异沉着的案子终于告终了。庞鹏白了自己一条命,别人感到痛惜,更让爸爸妈妈难过,这也告诫大家很多人,毒品的危害有多大,应该不用再多说了。诚然,对于开放运营的公众场所,确实应该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此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分析)(化粪池污水乱排哪个部门管)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化粪池污水排放纠纷官司案例分析)(化粪池污水乱排哪个部门管)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