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如何安全人工清理沉淀池淤泥?
- 自来水沉淀池清淤施工方案?
- 污水泵站被淤泥堵塞了,有没有好用的粉碎性格栅来清淤?
- 污水主管网水流不断管道如何清淤?
- 污水处理厂调节池浮泥太多怎么办?
- 一万吨的污水厂每天能脱多少泥?
-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 河道底部淤泥对水质影响?
如何安全人工清理沉淀池淤泥?
1、检查沉淀池内是否有毒气,在没有毒气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下井清掏沉淀池内的污泥及污物,漂浮物抽运完成后用污水泵将沉淀池里面的水排出。萊垍頭條
2、二次处理利用高压消把沉淀的污泥稀释,把隐藏在沉淀池底层的毒气排放出来,然后将沉淀池内的污水排干,仪器再次检测池内是否有毒气。萊垍頭條
3、清理标准:池底污泥不过3cm,池壁基本清洁,作业现场基本卫生保障。垍頭條萊
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清理现场和设施,不得留有明显油迹污物。垍頭條萊
必须在作业现场配备井下救急的。而且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例如压缩),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條萊垍頭
施工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必要时需做活物实验,特别是通风设备,正压呼吸器等安全设备。條萊垍頭
自来水沉淀池清淤施工方案?
清洗方法比较简单,排空沉淀池中的水,利用高压水枪自上而下逐一进行清洗,切忌留下死角。
污水中常常含有大量的泥沙,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需要定时的对蜂窝斜管填料沉淀池进行清洗,如果清洗不干净或者清洗不及时则会造成出水水质恶化的情况,如厌氧菌发酵,污泥出现大量上浮,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
初次沉淀的池排泥周期一般不宜超过2日,二次沉淀池排泥周期一般不宜超过2小时,当排泥不彻底时应停池(放空)采用人工冲洗的方法清泥。
机械排泥的沉淀池要加强排泥设备的维护管理,一旦机械排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以避免池底积泥过度,影响出水水质。
污水泵站被淤泥堵塞了,有没有好用的粉碎性格栅来清淤?
粉碎型格栅和一体化预制泵站配套使用。一体化预制泵站把污水提升到泵站内会有许多固体漂浮物跟着流进来,时间久了会使泵站发生缠绕、堵塞问题,而粉碎型格栅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粉碎型格栅能把流进来的固体漂浮物粉碎成细小颗粒,然后随水泵抽水一起流走。
污水主管网水流不断管道如何清淤?
污水主管网流水不断的情况下应用水浂车加大压力清淤。另外管网每隔几十米建有沉淀池,也可以在沉淀池清理,用水在上一个沉淀池往下一个沉淀池冲,在这个沉淀池往外清理,以此类推。最好是用水浂车冲最亏便最省钱,用人工在沉淀池清理费用要大一点。
污水处理厂调节池浮泥太多怎么办?
这么多人都说得非常好了。术语都非常专业。我说点简单的。现象:污泥沉降达到%,总磷超标。沉淀池有斜板,出水正常,带絮状漂泥,偶尔有大块浮泥。操作:
1、排泥。加大排泥次数,(不知道是什么污水)排到沉降比%,不要一次性排到位。按照之前的排泥次数,每次加大排泥量就行。保证每天稳定次数与量。过于排泥太快,会导致氨氮及总氮升高。总磷会在污泥中积累,排泥才是去除总磷的目的。
2、查看沉淀池斜板是否附着有污泥。斜板要定期清洗,污泥容易附着板上,时间过长易引起厌氧状态出水带泥。
3、加强沉淀池回流。检查是否回流正常。如果回流过小,导致污泥在沉淀池积累,也会导致出水带泥。整个调整过程一定保证稳定逐步进行,不能过于太快。整个工艺的核心是活性污泥,所有的操作细节均围绕污泥来控制。污泥控制得好,整个工艺就会正常。
一万吨的污水厂每天能脱多少泥?
污水厂初沉池污泥量为~g/L.d,一般取g/L.d;二沉池剩余污泥量为7~g/L.d,一般取g/L.d。所以一万吨的污处理水厂每天的产泥量为(+)g/L.d乘以吨乘以1方/吨乘以L/方等于g等于吨。这吨为含水率约为%的污泥,经过脱水后转化为含水率为%的污泥量为:×3%÷%=.5吨。頭條萊垍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萊垍頭條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頭條萊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條萊垍頭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萊垍頭條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萊垍頭條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頭條萊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萊垍頭條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萊垍頭條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頭條萊垍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垍頭條萊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垍頭條萊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垍頭條萊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頭條萊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條萊垍頭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萊垍頭條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萊垍頭條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萊垍頭條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頭條萊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頭條萊垍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萊垍頭條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頭條萊垍
(一)有法人资格;條萊垍頭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條萊垍頭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萊垍頭條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萊垍頭條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萊垍頭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萊垍頭條
第三章 排 水頭條萊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頭條萊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垍頭條萊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條萊垍頭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萊垍頭條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萊垍頭條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垍頭條萊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垍頭條萊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條萊垍頭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萊垍頭條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萊垍頭條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萊垍頭條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頭條萊垍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垍頭條萊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萊垍頭條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萊垍頭條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條萊垍頭
第四章 污水处理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萊垍頭條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頭條萊垍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頭條萊垍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萊垍頭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條萊垍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條萊垍頭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頭條萊垍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條萊垍頭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萊垍頭條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萊垍頭條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萊垍頭條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垍頭條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條萊垍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條萊垍頭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萊垍頭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垍頭條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萊垍頭條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萊垍頭條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萊垍頭條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萊垍頭條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條萊垍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萊垍頭條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萊垍頭條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垍頭條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垍頭條萊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萊垍頭條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條萊垍頭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萊垍頭條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萊垍頭條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萊垍頭條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萊垍頭條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萊垍頭條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萊垍頭條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垍頭條萊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條萊垍頭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垍頭條萊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頭條萊垍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萊垍頭條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萊垍頭條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萊垍頭條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萊垍頭條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條萊垍頭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萊垍頭條
第六章 法律责任條萊垍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萊垍頭條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條萊垍頭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頭條萊垍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萊垍頭條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萊垍頭條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萊垍頭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條萊垍頭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頭條萊垍
第七章 附 则萊垍頭條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垍頭條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條萊垍頭
河道底部淤泥对水质影响?
1、淤泥的沉积使河道变浅,使河道水体减少,影响通行。
2、增加耗氧量,易造成河道水质缺氧,引起鱼浮头。因为淤泥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有机物质进行氧化分解需消耗大量的氧气,造成底部缺氧,继而造成缺氧,引起池鱼浮头,引起死鱼事故的发生。
3、产生有害物质。由于底部缺氧,有机物质进行厌氧分解就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氨、硫化氢、亚硝酸盐、甲烷气体等。
4、病害频发。由于水底淤泥中存在大量的寄生虫和致病生物,条件适宜时大量孽生繁殖。
河道清淤势在必行但要需把握尺度,不然容易二次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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