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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园社区抽污水(月季园小区居委会)

时间:2023-04-29

月季园社区抽污水(月季园小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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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园社区抽污水(月季园小区居委会)

一、您好,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里雅苏台镇阳光小区社区居委会在那里?电话号多少?谢谢

二、我住在一个新小区,在楼下栽了一些香椿树,石榴树,枣树,樱桃树,竹子,月季花,我栽这些树就是为了美化

你没有种植权限,不管什么目的。

三、社区居委会怎样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

如何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工作,我建议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培育居民的家园意识,借助宣传阵地,凝聚居民家园认知感。针对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感不足,对居委会工作配合不主动的现状,可以借助各种宣传阵地,采取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
二是组织文体活动,丰富居民业余生活。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爱好的居民,开展面广质优的文艺演出、座谈会、讲座、百岁祝福、婆媳共乐、敬老评选等活动,吸引居民参加,以此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的参与率。
三是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形成居民拉居民共建的良好态势。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可以开展党员“三到六访”工作活动。“三到”即居民有突发事件必须到、居民有困难必须到、居民有大的矛盾纠纷必须到;“六访”即走访患大病居民、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家庭、孤寡空穴老人、新迁居民家庭、两劳释放人员。社区可以成立一个以社区党员为主、由热心居民共同组成的“信息员队伍”,及时地了解民情民意,传递给社区,社区再根据居民需要推出相应服务,这样社区服务就更受居民欢迎,吸引更广泛的人群参与。
&#;&#;&#;&#;&#;&#;四是倾听居民呼声,在解决问题中树立居委威信,让居民把社区干部当成娘家人

四、社区居委会职责

社区居委会职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职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 
 二、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社区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社区成员和居民的监督; 
 三、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党支部的建议和监督;  
四、全面负责本居委会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五、协调副主任、委员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六、管理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经常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社区工作知识,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处理好日常工作。
二.协助主任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的措施。
三.组织管理的工作委员,实施居民委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四.负责总结分管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居委会进行报告。
五.按照居委会的决定完成临时确定的任务,接受主任的委托,召集与主持有关会议。
六.协调分管工作的关系,处理存在的矛盾,组织有关人员保证完成任务。
七.及时向主任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及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党领导下的依法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具有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动员和组织社区居委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发展社区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管理和维护本社区集体资产。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区的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五、做好社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六、向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七、组织社区居民,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任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八、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职责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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