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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管线维修(海底管道安装)

时间:2023-04-27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海底管线维修(海底管道安装)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所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 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海底管道维修技术

目前,国际常用的海底管道维修技术,主要有水下干式维修法和水下湿式维修法。该项目重点研制适合渤海大油田海底管道维修作业的水下干式管道维修系统:其最大作业水深为m;干式舱内可容纳3~5人作业;能够在水质混浊的海区对6″~″的海底管道进行干式高压焊接维修或其他机构连接器维修。

整个水下干式管道维修系统主要包括:水下干式压力维修作业舱、甲板吊放回收系统、潜水作业支持系统和舱内管道维修设备及工具。图-为系统作业示意图。

一、水下干式维修舱

(一)总体设计

按照课题任务要求,参考国外相应系统结构型,水下干式舱系统总体结构参照SPAR/UWH架舱一体形式,基架和舱体为一体结构,干式舱安装于基架内,位置可在基架内进行调节,实现舱管微调对中。基架二端装有机械手,用于管提升、对中和固定。系统配置先进的水下监视、检测、定位、控制和显示等技术。整个系统包括如下子系统:①水下干式舱架结构系统;②舱体调位液压系统;③水下干式舱供电系统;④水下干式舱供配气系统;⑤水下干式舱综合监控系统;⑥水下干式舱内生命支持系统。

(二)高压干式工作舱

水下干式压力维修作业舱由以下系统组成:干式舱基架就位及管子提升系统、干式舱对中移动系统、管子提升系统、舱内生命支持系统、人员运送舱及对口系统、维修舱的吊放及水下就位系统、供气系统、维修监视系统、通讯及信息传输系统等。

图- 系统作业示意图

干式舱基本结构形式,见图-、-。

图- 干式舱维修系统立视图

图- 干式舱维修系统侧视图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水下干式作业舱;潜水作业支持系统;水面作业支持系统;水下定位系统;海底管道提升系统;海底管道封堵;海底管道切割设备;海底管道对中调整系统;干式高压焊接技术和设备;无损检验技术和设备;污染物、废气的处理与回收;水下监视、通讯系统;自动控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1.干式舱结构

干式舱结构包括干式舱壳体、人员出入舱口、卡管装置和密封结构,舱内设备及外部防护结构。主结构型式及主尺度为:主舱型长3~6m,型宽2.5~3.5m,高3~4m,舱壁为平板结构。一端顶部布置成一个与人员运送舱对接的出入口,干式舱内顶部设有若干水密舱柜。下部为敞开式,两端居中开有可卡管并密封的卡口,卡口中心高度距干式舱基线1.5m左右。

2.人员输送舱(潜水钟)

主要功能为:①将从事水下作业的人员由水面工作母船送至水下工作舱中,完成有关作业后将人员由水下工作舱送回水面工作母船;②最大工作深度为m,一次运送人员3~5名;③本舱可兼作小型器材的运送工作。

(三)潜水及生命支持系统

见图-所示。

图- 深潜系统主要配置

二、密封技术

单层管结构的海底管道采用国外管道封堵技术(集成),同时,研究双气囊内涨式管道封堵技术。

双层管结构的海底管道将借鉴国外单层管开口封堵技术,研发双层管环行空间开孔封堵技术,实现在干式舱内的实际应用。

三、水下高压干式焊接技术

目前在国外海底管道维修实际作业中,主要采用高压轨道TIG焊接系统进行水下干式焊接,如Aberdeen Subsea Offshore Ltd的OOTO系统、Comex公司的THOR-1系统、STATOIL的IMT系统。

本课题将借鉴国外成熟的水下干式焊接技术,研发高压TIG和高压MMA焊接的焊接工艺和专用焊接设备及消耗材料等等。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所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 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北溪管道如何维修

北溪输油管线的维修有两条途径:

一种是表面修补,主要是用大型吊车将管子吊到船上,再将损坏的部分切除,再用新的管子焊接。

这个办法比较适用于直径较小的管子,如果管子的直径过大,一般的吊车是无法吊起它的。

第二种就是在水下进行维修,这个过程中,沉水舱会被吸入管道中,然后用一个密封圈堵住主端,让沉水舱内的水全部排出,在沉水舱内进行切割和更换。

该技术适用于各种水下管线的维修,但维修成本也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