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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管道疏通水利局宿舍楼疏通洗手盆一般多少钱

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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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宿舍楼疏通洗手盆一般多少钱

文章目录列表:

一、兴宁市水利局宿舍二手房均价多少钱?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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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水利局电话

山东水利厅,不是局。局一般是下边地市县区里的称呼了。-

三、水利局个人年终总结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总结包括标题、导语、正文和落款四部分。
1、标题。标题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类似公文式的标题,由“机关名称+时间+事由+文种”构成,例如(xx市妇联年度巾帽英雄创建工作总结);或由“时间十事由+文种”构成,例如(年度春蕾行动计划情况工作总结);由“事由十文种”构成等。另一种是新闻式标题,这种标题侧重在经验总结上,由引题、正题和副题构成,它要求切实有力地反映出总结的内容和特点。
2、导语。导语是总结的开头部分。一般是概述基本情况,包括交代总结所涉及的时间、地点、机关和背景;概述基本经验、点明中心思想、引用数据、主要成就或问题等。导语要求紧扣中心,简洁精练,有吸引力。
3、正文。正文是总结的主要内容,这一部分一般要写明以下几个问题:
(1)工作情况。即进行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方法和步骤,有哪些效果,取得了什么成绩。
(2)经验和体会。即工作中哪些做法是成功的,取得成绩的主客观因素是什么。这部分是总结的重点,在全文中占主导地位,写时要注意主次和详略,注意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
(3)问题和教训。即工作中遇到哪些问题,给工作带来哪些损失和影响。这部分着重分析问题、教训的存在以及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如果是着重反映问题的总结,则应把问题和教训当作重点来写。
(4)今后的打算和努力方向。即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提出一些新的奋斗目标,以表示决心,展望前景,鼓舞斗志。
4、落款。总结的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机关总结的署名,一般不放在落款处,而写在标题中或标题下。有的总结随文发送,所以总结上不署名。个人总结署名,一般写于正文后的右下方。

四、农安县水利局投诉电话多少

农安县水利局?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 农安县兴华路号? 公交 驾车 电话:-

五、衡南县水利局人员名单

衡南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上级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开政务(党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政务(党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党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本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务(党务)信息:
(一) 本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本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 本局负责编制或组织实施的技术标准;
(四) 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 由本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则;
(六) 本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 全县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水旱灾害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八) 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 本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会同局机关各部门编制《衡南县水利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指南,经局政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发布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二) 局机关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报局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三) 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局机关相关部门向该机关进行协调确认。
(四) 局机关各部门商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七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处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水利)网站、公报、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设置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四) 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册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务(党务)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水利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可在衡南水利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免费获取申请书。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申请。受理申请窗口予以及时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自;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请,本局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不同情况并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政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务(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务(党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务(党务)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务(党务)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本局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务(党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申请人的更正申请,应当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能超过个工作日处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的3月日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局纪委监察、人事股、办公室对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纪委监察、人事股、局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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