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法辅导:关闭煤矿的要求
3.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什么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5.影响断层封闭性的主要地质因素主要包括哪些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哪些要求
该动作应当达到的要求有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有:
1、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2、销毁煤矿的生产设计图纸及水文地质资料。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辅导:关闭煤矿的要求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
在关闭煤矿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矿不关或者假关,关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矿擅自生产或者“死灰复燃”。《特别规定》对需要关闭的煤矿、关闭的程序和关闭的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过去有关法律、法规对关闭煤矿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关闭程序不够明确,《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不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都有权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的建议。在提出关闭建议的同时,还应当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对于这类煤矿的关闭,《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威胁,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应予关闭。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上述煤矿的自然灾害威胁必须是现有科学技术没有认识或者没有有效防治方法或者措施的。对目前科技未知的灾害威胁虽不能克服,但可以通过关闭煤矿而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对于上述防治可能或者不能整改或者不能预防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采取关闭措施才是科学的、经济的、安全的。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发现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不能任其继续生产,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2)政府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决定是否关闭和组织实施关闭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行政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什么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矿井的标准是什么?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2、将生产建设技术、地质资料收缴煤炭管理部门;
3、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矿井财产要妥善处理;
5、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一、总则
(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
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2.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3.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有关定义。
1.矿山主体工程。
矿山主体工程是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正常运转,实现矿山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
2.矿山安全设施。
矿山安全设施是矿山企业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本目录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两部分。
3.基本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工程而存在,属于主体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证。
4.专用安全设施。
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 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三)安全设施划分原则。
1.依附于主体工程,且对矿山的安全至关重要,能够为矿山提供基本性安全保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基本安全设施。
2.相对独立存在且不具备生产功能,只为保护人员安全,防止造成人员伤亡而专门设置的保护性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专用安全设施。
3.保安矿柱作为矿山开采安全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设施。
4.主体设备自带的安全装置,不列入本目录。
5.为保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设施,属于职业卫生范畴,不列入本目录。
6.地面总降压变电所不列入本目录。
7.井下爆破器材库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建设、使用和监管,不列入本目录。
8.在矿山建设期,仅专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在矿山生产期,补充、改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都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二、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一)基本安全设施。
1.安全出口。
(1)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2)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3)采场的安全出口。
(4)破碎站、装矿皮带道和粉矿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2.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
(1)动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2)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3)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4)破碎硐室、变(配)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5)主溜井的安全检查通道。
3.人行道和缓坡段。
(1)各类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的人行道。
(2)斜坡道的缓坡段。
4.支护。
(1)井筒支护。
(2)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护。
(3)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和侧帮、底部结构等的支护)。
(4)硐室支护。
5.保安矿柱。
(1)境界矿柱。
(2)井筒保安矿柱。
(3)中段(分段)保安矿柱。
(4)采场点柱、保安间柱等。
6.防治水。
(1)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
(3)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4)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矿山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设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坑底回填等)。
(5)热水充水矿床的疏水系统。
7.竖井提升系统。
(1)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闭锁装置等。
(2)钢丝绳(包括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隔离钢丝绳)及其连接或固定装置。
(3)罐道,包括木罐道、型钢罐道、钢轨罐道、钢木复合罐道等。
(4)提升容器。
(5)摇台或其他承接装置。
8.斜井提升系统。
(1)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
(2)提升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
(3)提升容器(含箕斗、矿车和人车)。
9.电梯井提升系统(包括钢丝绳、罐道、轿厢、控制系统等)。
.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各种闭锁和机械、电气保护装置。
.排水系统。
(1)主水仓、井底水仓、接力排水水仓。
(2)主水泵房、接力泵房、各种排水水泵、排水管路、控制系统。
(3)排水沟。
.通风系统。
(1)专用进风井及专用进风巷道。
(2)专用回风井及专用回风巷道。
(3)主通风机、控制系统。
.供、配电设施。
(1)矿山供电电源、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地表向井下供电电缆。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3)电气设备类型。
(4)高、低压供配电中性点接地方式。
(5)高、低压电缆。
(6)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供配电设施。
(7)地表架空线转下井电缆处防雷设施。
(8)高压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9)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直流牵引变电所电气保护设施、直流牵引网络安全措施。
()爆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电气的安全措施。
()设有带油设备的电气硐室的安全措施。
()照明设施。
()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二)专用安全设施。
1.罐笼提升系统。
(1)梯子间及安全护栏。
(2)井口和井下马头门的安全门、阻车器和安全护栏。
(3)尾绳隔离保护设施。
(4)防过卷、防过放、防坠设施。
(5)钢丝绳罐道时各中段的稳罐装置。
(6)提升机房内的盖板、梯子和安全护栏。
(7)井口门禁系统。
2.箕斗提升系统。
(1)井口、装载站、卸载站等处的安全护栏。
(2)尾绳隔离保护设施。
(3)防过卷、防过放设施。
(4)提升机房内的盖板、梯子和安全护栏。
3.混合竖井提升系统。
(1)罐笼提升系统安全设施(见罐笼提升系统)。
(2)箕斗提升系统安全设施(见箕斗提升系统)。
(3)混合井筒中的安全隔离设施。
4.斜井提升系统。
(1)防跑车装置。
(2)井口和井下马头门的安全门、阻车器、安全护栏和挡车设施。
(3)人行道与轨道之间的安全隔离设施。
(4)梯子和扶手。
(5)躲避硐室。
(6)人车断绳保险器。
(7)轨道防滑措施。
(8)提升机房内的安全护栏和梯子。
(9)井口门禁系统。
5.斜坡道与无轨运输巷道。
(1)躲避硐室。
(2)卸载硐室的安全挡车设施、护栏。
(3)人行巷道的水沟盖板。
(4)交通信号系统。
(5)井口门禁系统。
6.带式输送机系统。
(1)设备的安全护罩。
(2)安全护栏。
(3)梯子、扶手。
7.电梯井提升系统。
(1)梯子间及安全护栏。
(2)电梯间和梯子间进口的安全防护网。
8.有轨运输系统。
(1)装载站和卸载站的安全护栏。
(2)人行巷道的水沟盖板。
9.动力油储存硐室。
(1)硐室口的防火门。
(2)栅栏门。
(3)防静电措施。
(4)防爆照明设施。
.破碎硐室。
(1)设备护罩、梯子和安全护栏。
(2)自卸车卸矿点的安全挡车设施。
.采场。
(1)采空区及其他危险区域的探测、封闭、隔离或充填设施。
(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和原地爆破浸出采矿的防渗工程及对溶液渗透的监测系统。
(3)原地浸出采矿引起地表塌陷、滑坡的防护及治理措施。
(4)自动化作业采区的安全门。
(5)爆破安全设施(含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6)工作面人机隔离设施。
.人行天井与溜井。
(1)梯子间及防护网、隔离栅栏。
(2)井口安全护栏。
(3)废弃井口的封闭或隔离设施。
(4)溜井井口安全挡车设施。
(5)溜井口格筛。
.供、配电设施。
(1)避灾硐室应急供电设施。
(2)裸带电体基本(直接接触)防护设施。
(3)变配电硐室防水门、防火门、栅栏门。
(4)保护接地及等电位联接设施。
(5)牵引变电所接地设施。
(6)变配电硐室应急照明设施。
(7)地面建筑物防雷设施。
.通风和空气预热及制冷降温。
(1)主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和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
(2)辅助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
(4)风机进风口的安全护栏和防护网。
(5)阻燃风筒。
(6)通风构筑物(含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
(7)风井内的梯子间。
(8)风井井口和马头门处的安全护栏。
(9)严寒地区,通地表的井口(如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和斜提升井等)设置的防冻设施;用于进风的井口和巷道硐口(如专用进风井、专用进风平硐、专用进风斜井、罐笼井、混合井、斜提升井、胶带斜井、斜坡道、运输巷道等)设置的空气预热设施。
()地下高温矿山制冷降温设施,包括地表制冷站设施、地下制冷站设施、管路及分配设施等。
.排水系统。
(1)监测与控制设施。
(2)水泵房及毗连的变电所(或中央变电所)入口的防水门及两者之间的防火门。
(3)水泵房及变电所内的盖板、安全护栏(门)。
.充填系统。
(1)充填管路减压设施。
(2)充填管路压力监测装置。
(3)充填管路排气设施。
(4)充填搅拌站内及井下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包括物料输送机和其他相关设备、砂浆池、砂仓等的安全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
(5)充填系统事故池。
(6)采场充填挡墙。
.地压、岩体位移监测系统。
(1)地表变形、塌陷监测系统。
(2)坑内应力、应变监测系统。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3)紧急避险系统。
(4)压风自救系统。
(5)供水施救系统。
(6)通信联络系统。
.消防系统。
(1)消防供水系统。
(2)消防水池。
(3)消防器材。
(4)火灾报警系统。
(5)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6)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
.防治水。
(1)中段(分段)或采区的防水门。
(2)地下水头(水位)、水质、中段涌水量监测设施。
(3)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探、放水设备。
(4)降雨量观测站。
(5)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设置的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施。
.崩落法、空场法开采时的地表塌陷或移动范围保护措施。
.水溶性开采。
(1)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2)井口的防喷装置。
(3)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
(4)地面防滑措施。
(5)井盐矿山设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
(6)地表沉降和位移的监测设施。
(7)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的封井措施。
.矿山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矿山、交通、电气安全标志。
.其他设施。
(1)排土场(或废石场)安全设施参见露天矿山相关内容。
(2)放射性矿山的防护措施。
(3)地下原地浸出采矿:监测井(孔)、套管、气体站安全护栏、集液池、酸液池及二次缓冲池安全护栏、事故处理池和管路。
影响断层封闭性的主要地质因素主要包括哪些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隙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兵团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突出表现在瓦斯、水、火和顶板等方面,要下功夫开展普查,进行治理。
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
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