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井盖与路面高差范围
3.大同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修正)
4.防护盖板管理制度?
5.有没有那个规范规定快车道上检查井井盖必须采用防沉降井盖?
6.城市道路井盖管理办法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我市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第四条 统筹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牵头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本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协调、督促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井盖监督管理部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第五条 行业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井盖、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电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交安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履行住宅小区内井盖的管理职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井盖产品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井盖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井盖权属单位与使用人对井盖管理维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内的井盖管理维护责任。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第七条 经费保障
井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所需要经费,纳入市和区(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技术标准
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上的井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井盖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
(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已建成的井盖不具备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的,在井盖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井盖。
(三)井盖表面应当标明井盖类别、承载等级、尺寸、厂商标志、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标志。第九条 施工规范
井盖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井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第十条 井盖质量
禁止在井盖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十一条 日常管护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健全井盖档案,在井盖及井壁上标明权属单位、****或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权属识别。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井盖权属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实施维护作业前,应当将维护作业时间、地点等告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检查井废弃、停止使用的,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确保通行安全。
井盖与路面高差范围
法律分析:井盖高程与道路规定的一致,没有范围,需要与路面平顺。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设施巡查中发现管线井缺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分钟内到现场,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管线井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应当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补缺或修复;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修复时限为6小时。
(二)管线井发生坍塌、渗漏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坍塌、渗漏管线井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管线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管线井调整加固措施,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保持平顺;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天。
管线井的修复时限,不含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大同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井盖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盖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五条 井盖必须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第六条 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第七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第八条 井盖产权单位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井盖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该产权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制止和举报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行为的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二条 碎、裂、废、旧井盖的回收,应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指定井盖定点回收单位,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井盖上未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个井盖处以五百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井盖产权单位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不执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超过十二小时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防护盖板管理制度?
1.管理内容及要求⑴本制度所指防护盖板系指厂区范围内的地沟、管沟、电缆沟盖板,各类贮槽顶部入孔盖板,上水阀门井盖板、下水管道检查井盖板、各污水井盖板、设备水平入孔或检查孔盖板、车间沉淀池盖板、吊装孔盖板等。⑵各类防护盖板均应固定牢靠,便于起吊。⑶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工程,对各类防护盖板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⑷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擅自移动,拆除或损坏各类防护盖板。如确因施工需要要临时拆除或移动防护盖板,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设置临时防护桩杆,悬挂警示灯,警示绳等同时设置警示牌,待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恢复防护盖板,并拆除临时警示标志。⑸各类设备的防护盖板及检查孔、观察孔在运行中严禁打开,因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需打开时,应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完毕,应随时盖上。⑹各类防护盖板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应将其列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若发现缺损现象,应按隐患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并及时恢复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2.检查与考核制度⑴各部门领导、安全员应随时检查防护盖板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⑵安全技术处不定期检查,须更换盖板有动力车间或基建科负责实施。⑶擅自损坏移动防护板者,设计管理不到位者,整改不及时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条款予以处理,造成后果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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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那个规范规定快车道上检查井井盖必须采用防沉降井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地下设施日益增多,其检查井(含排水井)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这小小的井盖,它在管理上之难却一直困扰着全国各地市政部门。自从年7月1日《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市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井盖管理上动脑筋,同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缺乏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支持,井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调查中,我们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井盖产权复杂,存在多头管理现象。通常我们在道路和人行道上所看到的井盖,涉及到市政、排水、供水、煤气、电信、电力、公安交通……等管线业主单位。由于产权复杂、管理多头,养护与维修就很难到位。
二是缺损无法及时修复。由于对盗窃井盖行为未能科学地定罪定刑,即使盗窃者被抓住,但往往因为案件标的不高而让有关部门无法立案治罪,这是井盖长期失窃而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对此,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项行动,但时至今日,井盖缺损的现象仍不少见。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随意抽查那一个路段,都能找到三几处井盖缺损的地方。象广园快速这些道路,车行道上的井盖被盗也时有发生,这给飞速行驶的车辆带来不少的安全隐患。
三是性能规格已大多不适用。传统的铸铁井盖不仅制作成本高(每件约元);而且容易被盗。另外,由于井盖产权单位多,各施各法,没有统一规格,只有业主单位才能补缺。而业主单位是谁老百姓不容易分清,因此,即使想报修补缺也不知向谁报。假如统一规格,维护就容易多了。
四是井盖设置不合理。不少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并非设在车道中间,而是在机动车必须碾过的轮辙上。加上预制井防沉降和井盖防跳动、防意外开启功能差,因而机动车(尤其是重型车)一碾过,必然发出“哐啷”的响声,噪音日夜不停地滋扰着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五是长期监管不到位。由于井盖的业主单位多,而政府相关部门又未能有效地实行统一监管。因而与井盖有关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解决,“马路陷阱”、“马路杀手”的骂名仍在市民中广为流传。
小小的井盖,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与市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秩序紧密相连。国内不少省市对井盖加以立法管理。年5月,就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稿正由市政部门起草;翌年8月,有关资料显示,相关部门也有《广州市井盖管理办法》的立法意向。可时至今日,我们仍未见到相关法规出台,井盖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仍在天天发生。
为了实现井盖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我们必须加强井盖管理的法规建设,基于目前井盖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1、法规应明确井盖的管理权属。《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号])规定,城市维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年8月1日起,市政设施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全权负责。这种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权属下放各区的做法值得肯定,因此,必须把这一规定通过法规的条文加以明确,以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现象。
同时,法规必须明确规定各区的建设和市政部门应成立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责权范围,配备专业巡查执法队伍和车辆,加强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尤其是井盖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2、法规应明确规定缺损井盖的补缺时限。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道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这一条款行文实有不严谨之处,一是此规定容易引人误解,“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那么,不“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就可以延缓二是“在接报后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的规定,显然不适用。殊不知这“小时”,这些“马路陷阱”将会给车辆和行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新法规应明确规定,建设和市政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意外开启等问题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现场通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必须在接报之后2小时内予以补缺或维护。不及时补缺和维护的井盖权属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法规应明确规定,井盖的业主单位按井盖的拥有量向各区建设和市政部门缴纳管理费用。建设和市政部门应设置报修、举报专线,并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市民共同参与井盖的监督管理。
4、法规应明确规定,今后在新建、道路改建中井盖的设计、施工、验收要求,除规定井盖必须采用不可回收材料制作外,对井盖的防沉降、防盗、防跳动功能也应提出具体的设计要求;并明确标注井盖权属单位名称及标志。新建道路的车行道要尽可能减少检查井的设置,无法避免的检查井应设置在车行道中间位置。否则,建设部门不批准施工。
5、法律责任。面对长期以来井盖丢失的情况,提高违法成本是治本的思路。检查井(含雨水收集口)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应属交通设施,关乎车辆与行人的安全,故此,盗窃井盖案件以标的治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而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量井盖丢失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交通设施定罪定刑。而对于收购井盖的单位或个人,更应该是销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数罪并罚。
城市道路井盖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井盖丢失未在六个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未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修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管护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搅拌水泥砂浆及其他拌合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蚀物、冲洗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活动的,移动、损毁道路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占压人行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五)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重、超高、超长车通过城市道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占用城市道路建筑施工未按照规定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除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裸露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挖道修复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十二)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挖掘道路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四)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封闭围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照批准位置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