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北京俊星环保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地下管线改造(地下管线改造提升方案三年行动)的问题,以下是北京俊星环保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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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六条 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第十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图。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重新申请和变更手续。
二、地下管道的***:花十年时间改造城市地下管线
北京6月日电 记者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近日,***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意见》指出,近年来,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为此,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意见》提出,要在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根据《意见》,要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要统筹工程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在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前要召集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要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改造使用年限超过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要加强维修养护,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要开展普查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三、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线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综合监测、行业监测、区域监测相协调的责任体系;
(四)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资金;
(五)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应急预案;
(六)制定老城区地下管线改造计划;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
(二)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技术规范;
(三)建设并维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四)对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五)宣传和普及地下管线安全知识;
(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七)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经济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电力、通信、工业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应急管理、价格、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林业和园林、水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引导社会参与,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军事地下管线的需求,明确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基本依据。
逐步将其他镇和农村的地下管线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
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前,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有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有关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北京俊星环保对于地下管线改造(地下管线改造提升方案三年行动)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地下管线改造(地下管线改造提升方案三年行动)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