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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钓下塘捞鱼钩溺亡家(池塘清淤多少钱一方)男子在夜钓时为捞水中被钩住的鱼钩,跳入池塘不慎溺水而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当地供水公司和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万余元……月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案死者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承担其死亡的全部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夜钓溺亡,家属向两被告索赔万元 死者陈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诉称,该池塘原来系自然池塘,并不深,村民们经常在该池塘内玩水。年,被告供水公司为改造长江自来水建设项目,将该池塘挖深,增加了溺水死亡风险;被告村委会作为村事务管理单位,也未尽到
集淤井下水道吸粪
安全保障义务,都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陈某家属向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元。 法院查明,年7月的一蓄水渠下水道证办理
天晚上9点多,陈某在案涉池塘钓鱼时,跳入池塘内捞钓鱼钩不慎溺水死亡。池塘位于该村村委会,已存在几十年,用途是灌溉。池塘周围没有安全警示标识,窨渠管道改造
从陈某家步行约5分钟即可到达该池塘。池塘内穿过的自来水管于年建成,建造的水泥墩用于支撑自来水管,建石墩时对池塘进行了清淤。目前,该自来水管的管理人是当地供水公司。 被告供水公司辩称,案涉池塘并非公司所有和管理,公司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在池塘建造的水泥石墩是用于支撑自来水管的,而不是让人在上面站立行走的;原告在预见到下水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这种行为,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村委会则辩称,村委会不是池塘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池塘不是公共场所也非经营场所,村委会对池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池塘属于自然池塘,已经存在多年,陈某是本村村民,对池塘周围的环境清楚,他当时是站在池塘的墩子上钓鱼,由于钓鱼钩被勾住了,他下水捞鱼钩,导致悲剧发生,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死者系完全行为能力人,驳回家属诉请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在陈某以上是北京俊星环保公司提供的一些夜钓下塘捞鱼钩溺亡家(池塘清淤多少钱一方),分享了这些知识,是希望能给正在为这些而烦恼的朋友们带来一些方便,让生活更加的美好,可以提前意识到夜钓下塘捞鱼钩溺亡家(池塘清淤多少钱一方)做好准备工作能为你省去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