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城区某公司将其办公楼和附近一家属楼的化粪池清理工程以口头形式发包给环卫处职工(化名),梁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邵及其他2人。在清理化粪池过程中,因使用打火机照亮,致使池内沼气起火燃烧,邵被烧伤,住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武的伤情为6级伤残。
去年9月17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邵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邵受伤是在梁个人承包清理化粪池发生的,故未认定其为工伤。
邵认为,梁是环卫处职工,其转包了城区某公司清理化粪池的工程,故要求梁、环卫处及该工程发包方三方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梁未对雇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提供安全设备,致使邵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90%。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城区某公司虽是清理化粪池的发包方,但无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故对邵受伤无过错。环卫处已和梁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该清理化粪池工程是梁的个人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