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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掏雨污井(清掏污水井)

时间:2024-10-03 14:37:02 作者:清掏雨污井(清掏污水井) 点击: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清掏雨污井清掏污水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一、小女孩清掏积水路井盖垃圾,小女孩身上体现了怎样的美德?

       女孩清理积水路井盖垃圾,小小的背影,大大的力量。

       女孩身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要为她的主人翁精神点赞。

01、四川乐山女孩停车弯腰掏井盖垃圾

       这件好人好事发生在四川乐山,要给这个四川女孩点赞。

       四川乐山迎来了狂风暴雨的天气,树木被吹倒了,路上一片狼藉,女孩骑车上学途中,俯身弯腰清掏积水路段的井盖垃圾。

       有热心市民恰巧看到这一幕,就给这个女孩拍下了视频。

       视频上传网络,立即引来网友纷纷点赞,网友称赞这个女孩,小小的背影,大大的力量。

       女孩身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女孩把自己当成了这座城市的一分子,作为市民要爱护城市,女孩的举动感动了很多成年人。

       以后外出时不要再做冷漠的人,看到需要帮助的人要勇于伸手,下过雨之后,如果路上井盖被垃圾堵住了,就要及时帮助清理,举手之劳就能给大家做很多好事,可以方便大家出行。

02、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莫以善小而不为,女孩心里是善良的,女孩心里是美丽的,女孩心里处处想着他人,女孩有着良好的家庭教育,这是父母从小潜移默化教育的结果。

       要给女孩点赞,小小的一个举动,就能感动所有人,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做一个内心善良的人,做一个有爱心的人。

       你内心是善良的,你收获的也是善良,你内心是快乐的,你收获的也是快乐。

       到任何时候,不要吝啬你的快乐,也不要吝啬你的善良。

       当时没有人告诉这个女孩如何去做,完全是这个女孩下意识的举动,所以她的行为让人感动,也让人敬佩。

       别看女孩的年纪小,可是女孩的品格高尚,甚至超越了一些成年人。

03、女孩身上的主人翁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我们应该以女孩为榜样,女孩身上的主人翁精神值得我们点赞,我们应该和女孩一样,主动参与社会,主动向社会奉献爱心。

       爱是可以互相传递的,用爱来温暖这个社会,人心向善,就会开出最美的花朵。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像这个女孩一样,做一个让大家敬佩的人,做一个善良的人。

二、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一)居民生活垃圾;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集贸市(商)场、商业摊(网)点、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垃圾;
(四)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垃圾;
(五)扫道垃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建制镇的生活垃圾的管理。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提倡和推广清洁燃料、净菜进城、垃圾中有用物资回收利用等方法,减少垃圾产生量。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做到收集容器化、运输中转封闭机械化、消纳处理无害化。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暂未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居民区,须关闭楼道内垃圾通道。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可自行袋装运至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也可有偿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袋应为可降解产品,可由单位、居民自备,也可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提供。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置放垃圾,禁止随意乱倒、抛撒垃圾。
城市建设、设施维护、园林绿化作业等遗留的固体废弃物及清掏雨(污)水井的污物,必须随时清扫(掏)、清运,不得堆积、抛撒。
扫道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清运、处理。第十条 垃圾清运单位必须对垃圾运输车辆严密苫盖,不得泄漏、撒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因建设施工堵塞交通而积存的生活垃圾,在具备通车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运输处理。第十三条 街路两侧、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垃圾容器;集贸市场、商业摊点、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由管理单位设置垃圾容器。第十四条 垃圾容器设置单位须按规定及时对垃圾容器进行清洗、保洁、消毒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第十五条 垃圾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垃圾场的使用期须在10年以上。
垃圾场应进行围圈,边界线必须清楚,标志醒目,并需设置工作用房,实行封闭式管理。与垃圾场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畜禽。第十六条 垃圾消纳处理应分段作业,排卸有序,及时平整,按时覆盖,定期消杀。第十七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配齐环境卫生设施,并在开工前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竣工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到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环境卫生工作须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九条 凡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3%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将混入的垃圾单独存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除按规定缴纳处理费外,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无关人员进入垃圾场和放养禽畜的,除予以批评教育外,责令立即离开;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垃圾场内放养的畜禽,按无主物处理;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对垃圾进行消纳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环境卫生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减少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
(一)居民生活垃圾;
(二)集贸市场垃圾;
(三)公共场所垃圾;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五)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六)扫道垃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消纳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各区、街(镇)城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提倡和推广改变燃料结构、净菜进城和垃圾中有用物资回收利用等方法,以减少垃圾处理量。
对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达到收集容器化、运输中转封闭机械化、消纳处理无害化、并向管理系列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第六条 街路两侧、广场、游园、居民小区由环卫部门设置垃圾箱、果皮箱等垃圾容器,集贸市场、商业网点、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设置垃圾容器;其他单位按环卫部门的统一规定自行设置垃圾容器。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在早7.30时以前,晚17时以后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乱倒,不得往楼外抛洒垃圾。
扫道垃圾、园林绿化及其它专业作业遗留的残土、枝叶及清掏雨(污)水井的污物,必须随扫(掏)、随清、随运,不得堆积、抛洒。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和生产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第九条 垃圾容器设置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对垃圾容器进行清洗、保洁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移动,乱翻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第十条 居民区、街路的扫道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公共场所垃圾由管理部门清运,单位垃圾由产生单位自行清运。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垃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偿服务费。第十一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垃圾在市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因建设施工堵塞交通而积存的生活垃圾,在具备通车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地点。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须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第十三条 垃圾清运单位对运输垃圾车辆必须严密苫盖,不得泄漏、撒落。第十四条 垃圾场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使用期须在10年以上。
垃圾场要进行围圈,边界线必须清楚,标志醒目,并须设置工作用房,实行封闭式管理。与垃圾场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严禁在垃圾场放牧和散养畜禽。第十五条 垃圾消纳处理必须做到:
(一)分段作业,排卸有序,及时平整,按时覆盖,定期消杀。蝇密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采取堆肥、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 凡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垃圾容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其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随意乱倒、堆积、抛洒垃圾或没有及时清扫街道垃圾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单位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往楼处抛洒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扫干净,并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生产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责任单位将混入的垃圾单独存放,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除按规定收缴处理费外,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清洗保洁或损坏、移动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或修复,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里将垃圾送至指定地点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清运垃圾车辆没有严密苫盖,造成垃圾撒落的,责令立即清扫干净,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无关人员进入垃圾场和放牧的,除予以批评教育外,责令其立即离开,对不听劝阻者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在垃圾场市放养的畜禽,按无主处理,可以无偿捕杀。
(八)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对垃圾进行消纳处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清掏雨污井(清掏污水井)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清掏雨污井(清掏污水井)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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